保险合同受让人常州糖烟酒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案情」
原告:常州糖烟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糖烟酒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西瀛里76号。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徐闻县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地址: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一路127号。
1994年12月9日,糖烟酒公司与徐闻县下桥糖厂上海经营部签订白糖购销协议,由该经营部供应850吨价值365.5万元的白糖,并由后者代办运输及保险。1995年1月6日,下桥糖厂上海经营部与福建石狮海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福建石狮海运公司提供“武海1号”轮承运该批白糖自海安港运往常州德胜港。同日,下桥糖厂上海经营部向保险公司办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手续,保险公司收取了12792.50元的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保险货物为一级白砂糖,共17000件,重850吨,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365.5万元。1月7日,下桥糖厂与承运人南京市高淳县水上运输公司“武海1号”轮办理了运单。该运单载明:下桥糖厂为托运人,糖烟酒公司为收货人,货物为白糖,共17000件,重850吨。运单特约事项栏中未有“托运人同意装甲板货”的注明。承运人在配载时,将部分货物配置于甲板上。1月8日,“武海1号”轮起航。1月26日16时35分,“武海1号”轮驶至浙江嵊泗岛附近海域时,舵机失灵,又遇7级大风(当日当地气象局资料证明实际最大风力为7级),船舶横摇剧烈,甲板上的白糖歪向一边,船长指示船员抛货,将甲板上的白糖全部抛入海中。1月29日,该船到达目的港。承运人与收货人办理了货物交接手续。经清查,实收货物14040件,其中破包143件,并有大量货物潮湿;短少2960件,重148吨,价值636400元。事故发生后,“武海1号”轮船长于1月27日向嵊泗县大洋港监及当地保险公司报案。徐闻县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人对货物受损情况及“武海1号”轮和船员情况作了调查。“武海1号”轮系由渔船改建而成,载重吨位为910吨。该轮进行初次检验的适航证书记明有效期至1995年1月12日,抗风等级为8级,阵风9级。该船在开航前未对操作系统做检查,事故发生前和途中主、辅机及舵机均出过故障。2月28日,下桥糖厂上海经营部与糖烟酒公司签署了权益转让书,经营部将保险单及索赔受益权利转让给糖烟酒公司。而后糖烟酒公司就货物短少部分的损失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全赔。
1995年11月1日,原告糖烟酒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其短少的货物损失636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造成该批货物损失的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履行义务中有过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原告:常州糖烟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糖烟酒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西瀛里76号。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徐闻县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地址: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一路127号。
1994年12月9日,糖烟酒公司与徐闻县下桥糖厂上海经营部签订白糖购销协议,由该经营部供应850吨价值365.5万元的白糖,并由后者代办运输及保险。1995年1月6日,下桥糖厂上海经营部与福建石狮海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福建石狮海运公司提供“武海1号”轮承运该批白糖自海安港运往常州德胜港。同日,下桥糖厂上海经营部向保险公司办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手续,保险公司收取了12792.50元的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保险货物为一级白砂糖,共17000件,重850吨,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365.5万元。1月7日,下桥糖厂与承运人南京市高淳县水上运输公司“武海1号”轮办理了运单。该运单载明:下桥糖厂为托运人,糖烟酒公司为收货人,货物为白糖,共17000件,重850吨。运单特约事项栏中未有“托运人同意装甲板货”的注明。承运人在配载时,将部分货物配置于甲板上。1月8日,“武海1号”轮起航。1月26日16时35分,“武海1号”轮驶至浙江嵊泗岛附近海域时,舵机失灵,又遇7级大风(当日当地气象局资料证明实际最大风力为7级),船舶横摇剧烈,甲板上的白糖歪向一边,船长指示船员抛货,将甲板上的白糖全部抛入海中。1月29日,该船到达目的港。承运人与收货人办理了货物交接手续。经清查,实收货物14040件,其中破包143件,并有大量货物潮湿;短少2960件,重148吨,价值636400元。事故发生后,“武海1号”轮船长于1月27日向嵊泗县大洋港监及当地保险公司报案。徐闻县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人对货物受损情况及“武海1号”轮和船员情况作了调查。“武海1号”轮系由渔船改建而成,载重吨位为910吨。该轮进行初次检验的适航证书记明有效期至1995年1月12日,抗风等级为8级,阵风9级。该船在开航前未对操作系统做检查,事故发生前和途中主、辅机及舵机均出过故障。2月28日,下桥糖厂上海经营部与糖烟酒公司签署了权益转让书,经营部将保险单及索赔受益权利转让给糖烟酒公司。而后糖烟酒公司就货物短少部分的损失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全赔。
1995年11月1日,原告糖烟酒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其短少的货物损失636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造成该批货物损失的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履行义务中有过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