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3-04-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相关法律问题
- 制定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6个回答5
- 常州市房地产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个回答0
- 手术前没有应急预案导致手术失败后病人没有获得抢救而死亡算重大事故 2个回答0
- 医疗废物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0个回答20
- 国家咋都没对白血病有优惠政策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