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春故意伤害(致死)案
1998年10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王某春、林某等人酒后开车途径某市百货大楼处,因让路与在前并排也是酒后行走赵某等人发生口角,致停下车后双方发生斗殴厮打,林某等在与对方打了一阵后后,恐自己吃亏,于是他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王某春等到现场助阵,后在厮打中被害人赵某持刀将王某春左后肩刺伤,王某春遂用砖块朝被害人头左顶部打去倒地,致赵某左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林某得知医院中的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即驾车连夜拉王某春逃至莱阳,又去平度,经德州到河北新集后分手,致王某春于2000年5月才被抓获归案。后林某回原籍后即投案自首。
办案经过:林某归案后,本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至一审辩护。此间,本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及林某的定性提出了一点意见,某市检察院(2000)162号某检刑诉起诉书指控王某春犯故意伤害(致死)罪,林某犯包庇罪提起公诉。经过阅卷和几次回见林某,林某提出了起诉书对指控他的意见和看法,他有投案自首情节还有提供他人犯罪后潜逃的线索,致另外一市的公安部门及时破案抓获该犯罪嫌疑人,对以上情节起诉书无于认定。于是辩护人驱车前去调查取得了该证据。
庭审中,辩护人依法提供该证据,并提出对林某应从轻减轻的处罚。
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以(2000)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支持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为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理由正确予以支持。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8个月。
小结:体会一、公诉机关并没有把林某检举揭发立功的情节给予认定,辩护人对此可以发挥其作用,尽到自己的辩护职责。二、虽然在后来的判决中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的罪名由包庇罪改为窝藏罪,在定性上因该二罪已排除了其附带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这罪名的变动已与量刑无多大关系,因为二者刑期无差别,对此可不于给予太多的关注。这应是本案的最大成功之处!
-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死 5个回答0
- 故意伤害致死 10个回答0
- 受害人家属对故意伤害致死罪名,存在异议,该怎么办? 5个回答0
- 故意伤害致死罪 3个回答0
- 公安机关在办理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为确定死者身份对死者和其家属做 0个回答10
山东菏泽
天津南开区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重庆江北
江苏无锡
广东广州
河北保定
河南郑州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