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交通肇事获缓刑,律师辩护作用大

发布日期:2013-05-15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肇事获缓刑,律师辩护作用大
 
2006927223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在深圳市龙岗区深惠路坪地上欣制品厂路段时,该车与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导致无名氏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某检建议量刑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二年到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于2011108被羁押,于20121122被提起公诉,在准备法庭审理的阶段,被告人家属方才找到了本律师,经过与本律师的交谈,觉得该案还是有聘请律师的必要。于是本律师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201326,某区人民法院宣判,判决陈某有期徒期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案号: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4597号)
 
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么。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主动缴纳赔偿款,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