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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商标评审案件概述

发布日期:2013-05-16    作者:110网律师
商标法系列法律问题时务研究之八“四类商标评审案件概述” 【学科分类】商标法
【关键词】商标法;四类商标评审案件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一、四类商标评审案件范围
  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法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四类商标评审案件,即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
  二、四类评审案件的评审依据
  1、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除此之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主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也就是说,在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除依申请进行评审外,还应主动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进行审查,进而阻却因绝对禁止事由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并被公告。
  2、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按照这一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时不拘泥于商标异议阶段的事实、理由、请求,甚至可以说完全不考虑异议阶段的事实、理由、请求。这一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
  由于异议复审在行政程序中的作用相当于“行政复议”,因此,异议复审应当充分考虑异议阶段的事实、理由、请求。但实践中,由于商标局不会将异议阶段的材料移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不会调取异议阶段的材料,这就导致了异议复审程序和异议程序实际是作为两个完全独立的行政程序,彼此不受任何约束。笔者建议此制度在设计上应进行改进,可参考诉讼程序中一审法院将一审阶段所有案卷材料移送二审法院的制度。
  3、商标争议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
  4、商标撤销复审
  针对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被撤销商标的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针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针对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前三项、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
  针对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除了依据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之外,还需考虑商标权利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
  三、四类评审程序间的关系
  四类评审案件属于四个平行的评审程序,是针对不同的权利人而设置的不同方式的救济途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该条规定当中的评审,应当指向的是同一评审程序。如果涵盖四类评审程序,势必会剥夺某些权利人的救济机会。例如:申请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驳回注册申请,经过驳回复审程序,被初步审定公告,如果异议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就会被核准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允许在先商标权人同样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提出争议申请,否则,商标争议程序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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