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袜蒙面持刀抢劫 自认隐秘却难逃法网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110网律师
2006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明安、朱咸涛伙同朱咸华(已判刑)、刘骁(已判刑)四人手持三把西瓜刀和一把气枪窜至铅山县永平镇上分线36KM处,四人先用西瓜刀将路边的几棵树砍倒拖至公路中间,然后用所带的丝袜蒙住面,由被告人王明安手持气枪,被告人朱咸涛和朱咸华、刘骁三人手持西瓜刀,将途经此处的铅山县稼轩乡居民吴徐华驾驶的赣E98231号农用车拦下,被告人王明安、朱咸涛等人威胁吴徐华下车,从吴徐华身上抢走人民币52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安、朱咸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明安、朱咸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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