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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干部借危房改造收受“辛苦费”获刑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广西贵港市三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间,收受了危改农户的“辛苦费”。5月8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冼水祥、吉玉清、傅成生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冼水祥、吉玉清、傅成生分别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00元、2600元、4000元,均依法收缴,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冼水祥、吉玉清、傅成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6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冼水祥、吉玉清、傅成生于2010年至2012年在担任沙岭村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港南区湛江镇人民政府管理该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共索要或收受了危改农户的“辛苦费”共计3576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将21600元退给了危改农户,被告人冼水祥、傅成生分别退出人民币4000元交到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庭审后,被告人吉玉清的家属代其退出人民币2600元交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冼水祥、吉玉清、傅成生于2011年间,明知该村黄某桂、冼某有、韦某红已经建好了房屋,仍然伙同时任湛江镇宣传委员的邓志宁(另案处理)、湛江镇建设站站长杨志平(另案处理)通过不实材料为三农户每户获得了16000元的危改补助款,并向他们每户索要人民币6000元共18000元的回扣,除送8000元给邓志宁、杨志平外,余款由三被告人共同瓜分。另外,在带建设站工作人员去上述三农户家拍照过程中,三被告人还分别收受了每户400元共计1200元的“辛苦费”,并共同瓜分。事后,在被告人在得知纪检部门追查时,与邓志宁、杨志平一起将所得的18000元退还三农户。
二、被告人冼水祥、吉玉清、傅成生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带湛江镇建设站的工作人员去危改户家拍照的过程中,收受了13户危改户的辛苦费共人民币16560元。具体如下:冼某昭户1500元、付某允户1100元、冼某寿户300元、胡某长户1300元、谭某长户1100元、李某秀户1100元、李某群户1500元、吉某裕户1300元、吉某文户2000元、党某逸户1500元、傅某庆户1360元、朱某和户1500元、谢某芳户1000元。上述款额除部分送给来拍照的政府工作人员外,余款由三被告人共同瓜分。案发后,被告人冼水祥把1300元退还给了胡某长的儿子胡某礼、把300元退还给了冼某寿;被告人吉玉清把2000元退还给了吉某文。
案发后,三被告人将21600元退给了危改农户,被告人冼水祥、傅成生分别退出人民币4000元交到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另,在庭审后,被告人吉玉清的家属代其退出人民币2600元交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冼水祥、吉玉清、傅成生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发放国家危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即国家优抚款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576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构成受贿罪。在本案中,三被告人索贿达人民币18000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冼水祥、吉玉清、傅成生均积极实施参与受贿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三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冼水祥、吉玉清、傅成生退出大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冼水祥、吉玉清、傅成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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