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偷走“光明” 两兄弟被判刑罚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毛清生曾在铅山县河口镇信江大桥亮化工程期间做过小工。2012年10月4日,被告人毛清生心生邪念欲偷盗大桥上面电缆线,并于当晚邀集其堂兄被告人毛清连,两被告人携带美工刀和橡皮绝缘手套,驾驶摩托车窜至铅山县河口信江大桥盗窃大桥上面的亮化工程所铺设的正在使用的电缆线,盗得电缆线160米,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被破坏的电缆线价值为476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清生、毛清连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清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毛清连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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