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中民终字第02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林军,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6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宗魁
审 判 员 付 辉
代理审判员 贾 旭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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