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桥洞碰撞毁损 保险公司被判赔付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该运输公司将其名下所有的牌号为沪B63***、沪D87**挂车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作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经江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开发区中队证实,2011年2月11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该运输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该辆车行至南京市江宁区开拓路由西向东至路的尽头时,因观察不当估计不足,车辆在通过桥洞时车箱顶部与桥梁底部发生碰撞,致使货箱后倾损坏严重,驾驶员被当地交警应负事故全责。事发后,保险公司对该车辆曾进行过定损,定损价格为70200元后,运输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修复。
2011年9月19日,因保险公司拒绝该起事故的理赔,该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称,车辆修复后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理赔款70200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对曾定损价格没有异议,但辩称涉案运输公司车辆在通过桥洞发生事故时,该车辆高度为3.98米,而事故桥洞标高为4.5米。认为驾驶员行车至该路段,未达限高却“卡”车,完全属驾驶员太过于自信所导致,从正常驾驶角度上说,一般情况下车辆高度不到4米,而事故该桥洞标高则为4.5米,正常驾驶不会发生碰撞事故的,这完全属于驾驶员本身麻痹大意或轻信所酿成,故不同意予以赔付。
法院认为,涉及本起被保险车辆箱顶与桥洞底部碰撞事故发生原因及经过,在运输公司提供的肇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中已作了说明,并得到当地交警部门的确认无误。保险公司虽对事故发生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否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主张显属无理,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遂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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