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出租车失控致受伤 顾客起诉赔偿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3月19日凌晨,陈某、徐某乘坐司机罗某驾驶的出租车由萍乡市沃尔玛往北桥方向行驶。3时20分许,途经昭萍路某巷口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旁电线杆,造成乘客陈某、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徐某不负事故责任。二人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查该出租车的车主为大众汽车公司,该车在中财保萍乡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座位数为5,每人责任限额为150000元,累计责任限额为75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1年7月10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9日24时止;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处理问题,双方约定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客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罗某因驾驶中的操作不当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应对陈某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747.81元(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徐某各项损失45939.74元依法赔偿。被告大众汽车公司是肇事车辆的受益人,其应与事故责任人司机罗某共同赔偿二乘客的各项损失。关于第三人中财保萍乡市分公司在案件中的保险责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约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最终保护对象不是被保险人,而是因被保险人的行为遭受损害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价值在于保障第三者遭受损害能够得到切实的救济,其目的和宗旨是保护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法院认为第三人中财保萍乡市分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直接向二乘客支付保险金。
法院遂判决:被告罗某及其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18747.81元,徐某各项损失45939.74元,第三人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额度内对被告罗某及其出租车公司应赔偿给陈某的18747.81元,徐某的45939.74元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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