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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杀害“的姐”案凶手项生源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110网律师
 5月30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项生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项生源,男,今年41岁,杭州市萧山区人。1991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因故意杀人案于2012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捕。2013年5月10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向嘉兴中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庭审过程。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乘上由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女青年徐彩华驾驶的浙江01-G3705红色夏利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当车辆行驶至萧山区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机耕路时,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后返回车上。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生源即用石块击打徐彩华头面部,并掐颈、捂嘴,又将徐彩华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徐彩华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被告人项生源驾驶徐彩华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车弃置于萧山区城北水泥厂旁,离开时取走徐彩华的传呼机、耳环、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
  上述事实经物证照片、现场勘查出勤登记簿、现场手印记录袋及公安机关排查材料、证人证言、指纹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且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生源有意准备石块,采用石块砸头面部、捂嘴、掐颈等足以致命的手段,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项生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代为赔偿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辩护人所提项生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项生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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