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实质是基于当事人利益的说服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邓世运律师
基于刑事辩护的上述定位,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理由,可以是事实理由,也可以是法律理由,通过专业的说服技能,说服办案部门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辩护律师的工作分为两步:一、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理由;二、有效说服办案部门作出有利决定。这一过程,考验的是辩护律师的基本技能,这也是不同的律师的工作价值有所差异的原因。经验丰富、精通刑事辩护事务所的律师,能有效找出有理有据的理由,并且能用恰当的方式说服办案部门,实现有效辩护。
明确了刑事辩护的上述定位,委托人可以轻易得出三点结论:
一、律师就案件结果作出保证,是不靠谱的。刑事辩护只是说服,案件结果的决定权掌握在办案部门手里,律师的作用只是影响案件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律师没有决定权,也没有绝对的影响力,律师作出保证或者承诺是不自量力;
二、律师的价值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运用专业的技能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
三、解决案件的关键,不是靠“关系”,而是找到“合法的理由”,依靠关系、依靠能人来解决案件,由于这些“能人”不具备法律专业能力,即便他真心真意地为你出力,也因为他不知道什么是“合法的理由”,常常耽误了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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