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10人非法经营“麻黄碱片”等药品均获刑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允志等10人非法经营一案。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喻国山有期徒刑五年;崔波有期徒刑五年;张允志有期徒刑五年;潘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关文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钟书耀有期徒刑二年;李立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谢黎有期徒刑一年;王晓凡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吴文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允志、喻国山、崔波、谢黎、王晓凡、潘萍、关文敬、钟书耀、李立安、吴文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经过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允志、喻国山、崔波、谢黎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王晓凡、潘萍、关文敬、钟书耀、李立安、吴文庆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来宾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来宾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国山、崔波、王晓凡、张允志、谢黎、潘萍、关文敬、钟书耀、李立安、吴文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麻黄碱片”等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喻国山、王晓凡、崔波、张允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文敬、钟书耀、李立安、谢黎、潘萍、吴文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晓凡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和罚金虽然均在法定幅度内,但与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该案的客观情况不符,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遂依法作出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