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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赔偿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3-06-18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2011年7月小杨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签订了试用期合同,约定工资4000,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后,小杨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总是推脱,一直到2012年10月的时候,公司始终没有和小杨签合同。在北京劳动法律师董作义的帮助下,小杨于2012年10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药要求单位赔偿10个月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慢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在审理后,裁决该公司支付小杨10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万元整。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n/falvguwen/hetong/5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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