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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110网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云劳仲案字[2012] 3108
    申请人:X,男,XXX日出生,住址:XX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X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XXXX房。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X与被申请人广州X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倦、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士炎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 0 1 282 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职市场总监,基本工资为6 0 0 0元,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就社保及克扣工资问题多次
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于2 0 1 21 15日被迫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克扣了2 0 1 21 0月的工资1 5 0 0元。为此,  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
2 0 1 292 0日至2 0 1 21 15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 0 1 3 7元;22 0 1 21 0月克扣的工资1 5 0 0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 0 0 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入职我公司时提供的身份证为X,其一直拖延未按照我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学历证明和身份证明。致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 0 1 29月,申请人利用岗位职责和权利在与联通公司签订合同时把尤为重要的通讯号码等在自己名下,从而盗窃公司财务。2 0 1 21 0月,申请人在与美博会客户签订合同时,私自做主送给客户三个旅游名额,造成公司损失1 5 0 0 0余元,在公司负责人与申请人商讨怎样为损失负责时,申请人连续旷工,此后在发放2 0 1 21 0月至1 1月的工资时,双方协商好申请人不再来上班。我司扣除申请人1 5 0 0元工资是按照当时损失的百分之十来计算的,也经过申请人的沟通和认可,申请人在工资表中有签名确认,其他扣款只是扣除请假和迟到的费用。综上,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委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 0 1 282 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职市场总监,基本工资为6 0 0 0元,另有提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单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学历证明和身份证明用以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申请人表示因双方就社保及克扣工资问题交涉未果,其于2 0 1 21 15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关于克扣的工资。申请人的2 0 1 21 0月的《工资表》中显示扣款1 5 0 0元,落款处署有申请人的签名,该证据中未写明扣除该项费用的理由。被申请入主张申请人造成公司损失,但对此未能举证予以证明。
    另申请人表示其仲裁请求金额均以6 0 0 0元为计算标准。申请人于2 0 1 21 12 2日申请劳动仲裁。2 0 1 21 02 0日至2 0 1 21 15期间的正常工作日为1 1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有关书证、庭审笔录等为证据。
    本委认为: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益应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关于未签劳动的二倍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及时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单位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 0 1 292 0日至2 0 1 21 15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34. 48元(6 0 0 0+6000元÷21. 75天/月×11天)。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因未缴纳社保及未足额支付工资从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亦未能证明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本案属于申请入主动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形,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至于克扣的工资。被申请人在申请人2 0 1 21 0月的工资中扣款1 5 0 0元,但工资表中未写明扣除该项费用的缘由,
   被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应返还克扣的工资1 5 00元。
    鉴于此,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 0 1 292 0日至2 0 1 21 15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34. 48元;
    二、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 0 1 21 0月克扣的工资1 5 0 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  李仲明
o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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