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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方面法律纠纷

发布日期:2013-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三)
如何避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方面法律纠纷
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未果的,除去例外情形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对保护承包方而言非常关键,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多纠纷。本篇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发生纠纷的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一、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效力位阶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建设工程被业主因贷款而抵押给银行,银行通过诉讼要求实现抵押权时,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抗银行抵押权,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承包人的权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33.4条款对优先受偿权予以约定,并将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约定为56天。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这条予以删除。删除原因应该是,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无需约定,另外经过十几年的适用,各方对优先受偿权已经很熟悉,没必要在合同中继续普法。
该条规定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顺序位阶问题,至于在审判和执行阶段是否均可以提起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统一规定,理论上也各有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要求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要求经过司法确认(包括仲裁裁决),再确定优先顺序。因为即使工程价款已经被法院判决确定,如果追索工程价款时没有确认优先权,但优先权的范围并不一定明确。同时,如果不同时确认优先权,那优先权的期限也会超过。因此为了稳妥期间,应该在追索工程价款时同时确认优先权。执行开始后才要求优先权的,正常程序一般是中止执行,待法院审判或仲裁裁决确认后加入到执行行列。
二、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形
除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上述批复还列明一种例外情形即商品房消费者的情形。不宜折价或拍卖,是指该工程具有特殊用途不适合将其出售给第三人。如高速公路、桥梁涵洞、政府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等。不过,这些建设工程虽然不宜折价或拍卖,但如果这些工程可以用来经营,并能取得经济效益的,承包人可以要求以其经营所得优先偿还建设工程的款项。如高速公路所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等。上述批复第二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商品房消费者。这条规定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消费者的身份,也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一是交纳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这是因为消费者的基本人权要高于承包经济利益。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权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无效情形主要有: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导致合同无效;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导致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安徽省高院和广东省高院和北京市高院均存在不同规定。这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要求承包人的法务人员对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定及时全面了解,以防在纠纷解决时处在不利地位。
三、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范围
优先权受偿范围包括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承包人应当获得的利润以及违约损失不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因此,在确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时,不能简单地依据承包双方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和结算办法计算优先受偿金,而当且仅当只能以已经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为限。
四、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
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将上述第一种情形变更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同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可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优先权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优先权期限。
承包人超出六个月之后在主张优先权的,法院一般不予保护。因此,承包人在约定工程结算和付款时间时,应当为主张优先权留有足够时间。承包人将付款条件、工程结算、付款时间等仔细约定并尽量提前,防止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晚于工程竣工期限或者合同预定的竣工期限6个月而无法及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五、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对象
最高院答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满足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情形有两个,一是发包人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和所有权人有合同关系,一是必须是承包人承包的所欠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而不能是其他建设工程。如果是装修装饰工程其受偿范围仅限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价值部分,但是即使享有优先权其如何在实践中执行也没有具体措施。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优先权期限,也就是说对尚未竣工的工程仍然可以主张优先权但要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的六个月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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