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卖毒品获判7年 成“禁毒日”反面教材
发布日期:2013-06-27 作者:110网律师
经查明,被告人韦某在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多次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蒙某、黄某、曾某等人吸食。2013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接到蒙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FKXXXX两轮踏板摩托车携带毒品到马山县中学门口,两人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蒙某身上搜缴到2包净重0.15克的毒品可疑物。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韦某位于马山县白山镇内昂路X号的住处查获两份用白色塑料药瓶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12.09克和1.18克。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韦某住处和蒙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该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非法贩卖,贩卖的毒品海洛因达13.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当庭宣判,以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该案审判长表示,希望借此机会警示贩毒分子,让他们认识到触犯刑律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同时也让公众进一步加深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提高自身防范意识,远离不良诱惑源,保持好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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