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张敬辉律师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亿*洁能(股票代码:600277)索赔结果,收到问询函,谢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特*信息000070索赔最新消息,收到处罚预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
- 广东榕*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索赔征集中
- 000976华*股份索赔金额,谢律师团队:收正式处罚,符合条件可索赔
- 富*信息索赔结果,发布更正公告,谢保平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鼎*通讯案情最新进展,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新*物流最新索赔范围,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索赔征集中
- 数据资产入表评估的可行性路径数据合规分析
- 离婚几种救济制度
- 情侣同居关系分手了财产怎么分?
- 易*联众股民索赔,收到立案告知书,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英*拓股东索赔,发布更正公告,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离婚时如何提出赔偿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