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签“活不养死不葬”协议 有违良俗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3-07-09 作者:刘德斌律师
现年82岁高龄的张玉萍老人,是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大块地村村民,张玉萍共生育三子两女,但三儿子和两个女儿在十几年前因车祸丧生,留下了大儿子黄山和二儿子黄奇。然而,自2002年底性格孤僻的黄奇跑运输有了积蓄,从山里搬到南阳城里居住后,便以业务忙为借口,不关心和赡养母亲,偶尔回家一趟,不但不关心问候老人还经常惹母亲生气,连母亲的医药费也不给分文,全靠年迈的兄长黄山赡养和照顾老人。经村组干部多次批评,黄奇不知悔改。无奈之下,为了免二儿子黄奇再回家与家里人生气,2009年1月26日,所在的组干部与张老太的二儿子签订了协议,约定:母亲永远随黄山生活,生活费由黄山承担,黄奇不再回家,对母亲“生不养死不葬”,并不继承母亲家里遗产。后张玉萍随大儿子黄山一起生活,五年来一切相安无事。但天有不测风云,今年2月28日,黄山拉着母亲进城看病途中,为了躲避迎面而来的摩托车,连人带车翻入沟内,母子二人又摔伤,几个月后治愈,花光了家里仅有的一万余元积蓄不说,又欠下了一万余元债务。在母亲住院几个月中,二儿子黄奇夫妇连去医院问候一下都没有,引得邻里纷纷指责。
2013年4月10日,极度困难的张玉萍老人,在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二儿子黄奇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判决确认所签的“活不养死不葬”协议无效,判令二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生活费、医药费。
2013年5月28日,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张玉萍现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黄奇作为张玉萍次子,理应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母亲与二儿子虽在分家协议中约定二儿子对母亲张玉萍活不养死不葬,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协议,黄奇应当赡养母亲。但庭审中,母亲张玉萍当庭表示不愿意随黄奇生活,故黄奇应按月支付张玉萍生活费。由于张玉萍现有黄奇和黄山两个儿子,黄奇应按照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的标准承担一半,即每月200元。张玉萍要求的药费,待实际发生后凭票由黄奇负担一半。法院遂一审判决限被告黄奇于判决生效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张玉萍当月生活费200元,被告黄奇承担原告今后一半的医疗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奇负担。
2013年5月29日,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黄奇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判决叫我每月掏赡养费错误,我有“活不养死不葬的协议”但是我愿意赡养老人,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母亲随他到城里生活或轮流赡养。
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张玉萍两个儿子理应尽赡养义务。自2008年以来,张玉萍一直随大儿子黄山一起生活,二儿子黄奇未尽赡养义务,现当庭质证,母亲张玉萍不愿随黄奇一起到城里生活,故原审判决黄奇每月支付给张玉萍生活费并无不当,黄奇要求张玉萍随其生活或轮流赡养的请求南阳中院不予支持。南阳中院遂当庭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黄奇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判令二审诉讼费仍由黄奇负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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