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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社区干部挪用征地款投资获刑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罗树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因市政府总体规划,需征收孙渡街道丰联社区枫树罗家组的土地,因村民思想没有统一,村小组也没有账户,孙渡街道于2006年11月7日将共计人民币261780.48元土地补偿款一次性转到时任丰联社区支部委员的被告人罗树林私人账户上。由于村公益事业建设,被告人罗树林于2007年5月16日支付了枫树罗家村小组挖水沟工程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给承包人罗胜喜;同年9月29日支付了该村对面的加油站填土方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给承包人聂文辉、罗胜喜。2008年6月,被告人将其账户中的60000元征地补偿款用于个人投资。在检察机关清理孙渡街道丰联社区相关帐目时,被告人罗树林主动交代了其挪用枫树罗家村小组征地款人民币60000元用于个人经营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罗树林被告人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退清了全部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保国家廉政制度的落实,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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