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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李俊杰律师

律师函
江西某某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鲍某某(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公司与我委托人之间的水泥货款纠纷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鲍某某提交的下列材料:
1、2009年12月30日贵公司、江西省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委托人所签定的“委托付款协议”一份;
2、
依据我委托人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认定以下事实:
2009年12月30日,贵公司与我委托人以及江西省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付款协议”,该协议均加盖了三方的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贵公司替新宇公司向我委托人支付水泥货款12万元,经我委托人多次催讨,至今,我的委托人仍然没有收到还款。
本律师认为:你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违约,依法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的利息,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鉴此,本律师郑重向贵公司催告:希望贵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如果贵公司再不付款,我委托人将诉至法院。届时贵公司须向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并且须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因此,本律师认为我的委托人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希望贵公司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 万元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我的委托人。请思之慎之,以免讼累!

顺颂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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