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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到学校派发“无痛人流”优惠广告明显违背公序良俗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林姜律师
一名姓陈的老师打电话咨询律师,说是有人到学校派发人流优惠广告,该怎么办,武汉林姜律师指出,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下面是双方的一段对话:
陈老师:我是一名中学老师,近日有些推销人员到我们学校给我们的学生派发“微管超导可视无痛人流术学生手术优惠卡”,说是“只限学生使用”,说是到某某诊所人流凭卡可享受5折优惠。我们看到这些诊所到我们学校派发这些优惠卡,觉得很不妥,我想问一下,这些诊所的行为是否违法?
武汉林姜律师:诊所发布的“无痛人流”优惠卡显然与我国的公序良俗背道而驰。中学生的判断力、防御力较低,心智发育还不成熟,他们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容易受到色情网站,一些黄色书刊、碟片等负面影响,导致学生早恋,随后产生性行为,一旦出现了早孕,必定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法律和道德对未成年人的早恋、早孕现象都是制止的。
诊所的这一行为有鼓励和提倡早孕之嫌。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有误导,助长学生学生早孕这一现象之嫌。同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学生做无痛人流打五折,诊所这是有意纵容在校学生提前发生性行为,医院对学生做无痛人流给了优惠政策,这简直就是解除孩子们的后顾之忧,会诱发学生对早孕的风险进行尝试。
同时,该诊所发布的这个优惠卡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诊所通过“优惠卡”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向中学生宣传并散发自己提供的“无痛人流手术优惠卡”,属广告行为,诊所是广告主,该广告应经相关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才能发布,因为其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8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肯定没有经过相关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假设经广告发布管理职能部门许可,那主管部门有失察之责。如果未经许可发布,那将受到主管部门的严惩。
陈老师:诊所可不可以到我们学校派发广告?
律师:根据《广告法》第78条的规定,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诊所的这一业务不应当通过向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散发优惠卡的形式宣传。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未对上述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依据该法的“社会保护”的立法精神,这类广告宣传必然会诱发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早孕的风险尝试,同时带来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所以诊所不可以到学校派发广告。
陈老师:诊所现在还经常到我们这里派发广告,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你们首先可以把这些派发广告的人员驱逐出校园,并禁止他们向学生派发广告;其次你们可以向卫生部门投诉,卫生部门应对诊所这种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第三,你们还可以向广告发布管理职能部门投诉,职能部门也将会对他们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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