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到学校派发“无痛人流”优惠广告明显违背公序良俗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林姜律师
陈老师:我是一名中学老师,近日有些推销人员到我们学校给我们的学生派发“微管超导可视无痛人流术学生手术优惠卡”,说是“只限学生使用”,说是到某某诊所人流凭卡可享受5折优惠。我们看到这些诊所到我们学校派发这些优惠卡,觉得很不妥,我想问一下,这些诊所的行为是否违法?
武汉林姜律师:诊所发布的“无痛人流”优惠卡显然与我国的公序良俗背道而驰。中学生的判断力、防御力较低,心智发育还不成熟,他们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容易受到色情网站,一些黄色书刊、碟片等负面影响,导致学生早恋,随后产生性行为,一旦出现了早孕,必定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法律和道德对未成年人的早恋、早孕现象都是制止的。
诊所的这一行为有鼓励和提倡早孕之嫌。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有误导,助长学生学生早孕这一现象之嫌。同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学生做无痛人流打五折,诊所这是有意纵容在校学生提前发生性行为,医院对学生做无痛人流给了优惠政策,这简直就是解除孩子们的后顾之忧,会诱发学生对早孕的风险进行尝试。
同时,该诊所发布的这个优惠卡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诊所通过“优惠卡”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向中学生宣传并散发自己提供的“无痛人流手术优惠卡”,属广告行为,诊所是广告主,该广告应经相关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才能发布,因为其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8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肯定没有经过相关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假设经广告发布管理职能部门许可,那主管部门有失察之责。如果未经许可发布,那将受到主管部门的严惩。
陈老师:诊所可不可以到我们学校派发广告?
律师:根据《广告法》第7、8条的规定,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诊所的这一业务不应当通过向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散发优惠卡的形式宣传。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未对上述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依据该法的“社会保护”的立法精神,这类广告宣传必然会诱发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早孕的风险尝试,同时带来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所以诊所不可以到学校派发广告。
陈老师:诊所现在还经常到我们这里派发广告,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你们首先可以把这些派发广告的人员驱逐出校园,并禁止他们向学生派发广告;其次你们可以向卫生部门投诉,卫生部门应对诊所这种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第三,你们还可以向广告发布管理职能部门投诉,职能部门也将会对他们做出处罚。
相关法律问题
- 无痛人流带来的危害!该找谁负责 1个回答0
- 深圳宝安沙井万丰医院无痛人流不全,宫腔残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2个回答10
- 朋友做微创可视无痛人流,但是没做干净,这算是医生的责任么 1个回答20
- 聘律师顾问;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引入投资人溢价增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 3个回答5
- 聘律师顾问。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引入投资人溢价增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 1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成功案例:拆除房屋二审判决670万元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运用多元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 法定继承纠纷
- 民监案件—保证合同纠纷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被侵占的代收款
- 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 钢筋买卖合同纠纷中,伪造送货单数额巨大,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选出评估机构!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征求意见稿)
- 静安区 23 街坊、巨鹿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