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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完成后发起人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3-07-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公司设立完成后发起人的责任公司设立完成后,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照注册登记的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设立完成发起人的责任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资本充实责任。
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也称为“差额填补责任”,是指为了确保资本的充足和可靠,保证法律人格健全,由发起人相互担保出资义务的履行,从而确保实收资本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本相一致的民事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不论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对资本不实这一事实是否知悉,发起人均须承担连带的补充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有效防止发起人借助设立公司之名侵害公司及第三人利益,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要求发起人必须就自己的设立行为对公司负责。我国公司法中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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