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诉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在近似装潢包装上冒用其产品质量认
「案情」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
被告: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
1992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菜蔬公司与沈阳市饮食公司老边饺子馆签订联合生产销售速冻老边饺子协议。为此,海淀区菜蔬公司成立了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并取得使用老边饺子商标的权利。同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技术监督局对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申请的速冻老边饺子企业标准予以备案,批准该产品企业标准代号为Q海/ZJX001-93,并于次年9月7日签发京海技监食标认字第(略)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从此,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开始生产、销售老边饺子,该商品包装上印有老边饺子馆楼房图案、产品介绍和标准代号。
1993年11月,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亦与沈阳市饮食公司老边饺子馆签订联合经营速冻老边饺子协议。经营初期,宣武区菜蔬冷库按照联营对方提供的样品,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制作食品包装袋15万个,用以包装速冻饺子上市销售。该包装袋上装潢设计图案与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的相似,且标有产品的标准代号Q海/ZJX001-93.1993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发现并证实由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生产,并在北京市场上销售的速冻老边饺子包装袋上印有本食品厂的老边饺子企业标准代号,且装潢设计图案也与本食品厂的相似。因此,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武区菜蔬冷库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5月13日自愿达成协议:
一、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于1994年5月13日起停止使用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老边饺子企业标准代号Q海/ZJX001-93;于1994年5月16日起停止使用与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外观装潢相似的老边饺子包装袋;
二、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当庭向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赔礼道歉;
三、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赔偿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经济损失1.5万元;
四、诉讼费2022元由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海淀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评析」
该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后审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具体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五条第(二)、(四)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是商品交易中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被告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不但使用了与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外观装潢相似的老边饺子包装袋,而且还在近似包装装潢上冒用了后者的该产品企业标准代号(这是一种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其行为属于前引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应当承担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造成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依法予以调解解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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