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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海滩承包合同造成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1998年4月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X镇X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海滩使用证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海滩承包合同,将该村北面的一片海滩承包给李某开发利用。合同签订后,李某便投资13万元在该海滩搞起了养殖。同年7月牟平区海洋监察大队在检查海滩使用情况时,发现李某承包的养殖区没有取得海滩使用证,属非法养殖区,责令李某在5日内清除其所养殖的海物,当地人得知这一消息后,将李某养殖的海物哄抢一空,使李某的13万元投资和近8万元预期收入化为乌有。李某一怒之下将北山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北山村委赔偿其经济损失20多万元。

[审判]

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海事法庭经审理认为,北山村委与李某签订的海滩承包合同无效,理由是该海滩未依法取得海滩使用证。北山村委无使用权而将海滩发包给李某,应对造成承包合同无效及李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李某在承包海滩时缺乏谨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庭判决北山村委赔偿李某直接投资损失8.7万余元,其他损失由李某自负。

[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国家所有的海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私自占有和使用,需要开发利用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证,有偿使用。未办使用证,占用国家所有的海滩是违法行为,在违法占用的前提下的发包行为自然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签订的无效承包合同都有过错,故对合同无效而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村委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自己承担了部分损失。烟台海事法庭的判决是正确的。

[启示]

我国有长达一万八千公里的海岸线,近海的海滩海区发展养殖业的潜力很大,在发展养殖业的同时,法律意识一定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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