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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授贿赂抚顺县原房产局长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抚顺县原房产局局长陈岩受贿—案依法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1994年8月至2002年3月,被告人陈岩在担任抚顺县房产经营总公司经理、县房产局局长职务期间,借他人向县房产局下属的房管所售煤之机,两次收受他人贿赂款7万元,借为属公司购买锅炉之机,两次收受某锅炉厂厂长贿赂款4万元;借楼房土建工程发包之机,七次收受某开发公司经理贿赂款29万元;借为单位同志调房和以培养提拔干部为由,三次收受本单位工作人员贿赂款2万元。被告人陈岩共收受他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4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岩在被有关组织教育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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