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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00万福彩大奖被冒领案宣判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委托老乡买福彩500万元被领走

当事人告上法庭,法院昨一审判决领奖人返还全部奖金,被告不服表示要上诉

自己选的号却被他人领走大奖

彩民张某长期购买彩票。2006年10月17日,张某委托他人通过电脑软件,加上人工分析,研究优化为其设计了一套购买福利彩票的号码(即精选单)。从第122期开始,张某就在深圳罗湖区X路自己工作单位附近的(略)投注站购买彩票。至第128期为止,张某多次按精选单的号码购买彩票,每期购买额约为125注。他与该投注站员工宋某系老乡,比较信任他,于是张某每次都先交付宋某200元,取彩票时支付余款50元,有时也会拖欠几天才给彩票款。

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许,张某又到该投注站,将精选单交给宋某,要求其购买125注第129期的双色球彩票,当时,他未给宋某钱款。11月3日下午4时许,张某发现其委托宋某购买的彩票中奖了,便到该投注站向宋某索取彩票。但宋某称,因太忙未能代购该125注彩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于11月3日下午6时报警,翠竹派出所对事件进行立案调查。11月10日,罗湖公安分局认为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决定不予立案。

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奖金

2007年3月28日,张某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称2006年11月2日,(略)投注站根据他提供的号码产生的第129期125注彩票,是他购买,应为他所有。被告一宋某被告二投注站所有人熊某和被告三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他购买了彩票,却拒绝将彩票交付给他,而交给了没有购买彩票的被告四刘某,而刘某领取了本应属于他的500万奖金(税后(略)元)。因此,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同时导致他不能在规定的期间领取其他部分中奖奖金,损失奖金计20790元。

张某认为,上述被告相互串通,将属于他的巨额奖金非法占为己有,并造成上述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四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双色球第129期中奖奖金(略)元(税后)及利息96097元;2、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已过期而不能领取的奖金2079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不负任何义务且不构成侵权

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并3次开庭。在庭审中,四被告为自己进行辩护。

被告宋某、熊某辩称:他们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购买彩票的合同关系或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根本不存在对原告相关财产(彩票权益)的侵犯。在没有收到原告彩票款且无原告付款保证或承诺的情况下,他们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上或事实上的彩票关系,因此也不负有根据原告要求或希望依照其事先指定的号码填好投注号码甚至打印彩票乃至保管彩票的义务。

他们认为,侵权的前提是权利的存在。在本案中,原告始终没有拥有过争议中的彩票的财产权。

被告刘某辩称,他合法购买彩票进而取得了中奖彩票的奖金,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其中奖与原告没有任何关联。

宋某、刘某表示,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勾结、串通,原告的指责是毫无依据的诬陷。

被告三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辩称:《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流通、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刘某持涉案的中奖彩票到其处兑奖,其便有义务支付刘某中奖奖金。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是涉案中奖彩票的所有人,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是事业单位法人,不是国家机关。本案中的其他3被告既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原告也从未委托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代他购买彩票,故其不存在职务侵权。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与其他3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共同侵权,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客观上不存在侵害原告的行为,主观上与其他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原告诉称的“经济损失”与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中奖彩票到底归谁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投注站在2006年11月2日18:36:23-18:38:22期间出售的与原告提供给被告宋某精选单上的号码一致的中奖彩票合法归属问题。法院认为,中奖彩票本身只是一个效力待定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来证实谁是它的合法所有人。综合本案证据认定,被告刘某虽持有中奖彩票,但其合法取得彩票的依据并不充分。

第一、被告宋某、刘某在派出所,陈述刘某在2006年11月2日下午6时至7时期间到涉案彩票点购买的彩票。但录像资料显示,这段时间内,刘某并没有在涉案彩票点的门口出入。

第二、被告宋某曾陈述,为刘姓老乡按原告所留的精选单号码原原本本打了125注彩票,刘某亦称如此。若上述陈述属实,则该投注站这段时间出售的彩票均为刘某所购买。但在兑奖时,刘某仅兑了一等奖。而此段时间出售的其他彩票包括6注三等奖、12注四等奖、39注五等奖计20790元却不去认领,此举显然不合情理。

第三、宋某之妻郭×芬、刘某之妻郭×玉、熊某之夫郭×华系同一父母所生,即被告一、二、四系亲属关系。但他们却刻意回避承认该事实。

第四、争议彩票输入时间共用1分59秒。根据投注站销售记录分析,宋某完全有足够时间再次录入上述号码,故其所述“因为忙,没有填完投注单”、“因为时间来不及”等原因而没有为原告购买涉案彩票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五、庭审中,被告一、二、四的委托代理人无法就被告刘某购买彩票的具体时间进行陈述,且刘某始终拒绝到庭进行陈述。

法院判决宋某、刘某返还全部奖金及利息

昨天,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之间的交易习惯及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已成立。被告刘某虽持有涉案中奖彩票,但其购买上述彩票的事实存在疑点和不实之处。相反,原告张某交付被告宋某彩票精选单,委托其按精选单的号码购买涉案彩票,其亦按精选单号码购买了彩票,上述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鉴于被告刘某在实施中奖的彩票买卖关系之时并未到涉案的(略)投注点购买彩票,并结合刘某与被告宋某系亲属关系的特殊情况,法院认定原告张某购买涉案中奖彩票的可能性较刘某为高,故法院认定,原告张某为涉案中奖彩票的合法所有人。被告刘某在开奖后,违背法律规定,到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兑奖并领取了奖金,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返还所兑现的奖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宋某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将中奖彩票交付给其亲属刘某兑奖,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并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亦应承担本案责任。同时,被告宋某为刻意隐瞒事实,故意造成部分中奖彩票不去兑奖,并造成原告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鉴于本案原告系以侵权的诉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被告二熊某、被告三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并无证据证明因被告刘某、宋某在本案的行为中获利,也无证据证明上列两被告与被告宋某、刘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事实,故不能认定系本案的侵权人,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付张某中奖奖金人民币(略)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宋某对此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宋某赔偿张某损失计人民币2079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22元,由宋某、刘某负担。

宣判后,宋某、熊某、刘某的代理人当庭表示要上诉。原告代理人及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表示回去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新华网-深圳特区报·马培贵杨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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