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抵债造成大损失
江苏省泗洪县X镇农民吴中国因借款无力偿还,把自己一套制煤球机器送到债权人处抵押,只因没有及时协商如何冲帐。结果,借款利息继续涨,设备又诱蚀,双方损失都很大,还打了一场一审、二审官司。个中教训实在令人记取。
1997年10月8日,泗洪县X镇农民吴中国,男,40岁,向同镇农民高明传(男,39岁)借款4500元,约定1998年1月18日前还款,逾期则按照每月3%利息罚。期限届满后,吴中国未能还款。1999年10月吴中国将其一套制煤球的机器送到高明传处,高明传将机器予以接收。此后约20天,吴中国找来案外人朱某某和刘某某对机器进行估价,确认机器价值15000元。估价时高明传在场,对估价结论未提出异议。此后吴中国仍没有还款,高明传对机器也未进行妥善保管,机器锈蚀严重。2003年1月18日,高明传将机器的主要部分作为废品出售。2006年5月17日吴中国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9年10月其将机器送给高明传,系用机器抵债,要求高明传退还余款10500元。
泗洪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将机器送到被告处,并找人作价的行为是用该机器折价还款的行为。被告应当将折抵后的余款返还给原告。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833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高明传不服,向宿迁中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将机器送到上诉人处是质押行为;被上诉人逾期还款的利息应计算至2003年1月18日,计8100元。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被上诉人在逾期未能还款并且对机器价值双方尚未确认的情况下即将机器交给上诉人占有的行为具备质押特征。被上诉人主张系用机器抵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达成了折价抵债的合意。原审认为上诉人对作价没有提出异议又无其它购买人,即认定对机器的作价行为是折抵还款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另主张4500元的利息应计算至2003年1月18日,计8100元。二审认为,双方约定如债务人逾期还款则按月息3%罚,该逾期利息具有违约金性质。债务人提供质押后,仍负有积极还款和因迟延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在上诉人处分质押物前被上诉人始终未能还款,故逾期利息应当连续计算至上诉人对质押物处分之日。上诉人主张逾期利息为8100元成立,予以支持。该逾期利息8100元和借款4500元均包括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应以质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上诉人对质押机器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其价值明显减少,对此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诉人未经出质人同意即将质押物作为废品出售,致质押物灭失,无法对其价值进行鉴定,该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曾就质押物的价值找人估价15000元,当时上诉人在场没有表示异议,因此可参照该估价认定质押物价值15000元。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宿迁中院于10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有关此案民事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高明传借款4500元、逾期还款利息8100元,合计12600元;上诉人高明传赔偿被上诉人财产损失15000元;上述双方相抵后上诉人高明传应给付被上诉人吴中国2400元及其逾期利息。
东方法眼
- 委托合同没到期,受托人因意外死亡,死亡前对合同造成的损失,怎么追 2个回答0
- 委托合同没到期,受托人因意外死亡,死亡前对合同造成的损失,委托人 2个回答0
- 因员工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怎样赔偿? 3个回答0
- 客车起火造成的损失司机是否要赔偿 2个回答0
- 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是否赔偿。 0个回答0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