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辅导班学生出事故,责任谁担
案情:
快乐钢琴学习室系彭应辉、刘菊、张慧三人合伙开办。2003年8月31日11时许,在该室学习钢琴的8岁女孩秦娴,到水文站宿舍坪场和几个小孩追逐玩耍,被年仅5岁的女孩龙倩洁推下几米高的保坎而受伤。经法医鉴定,秦娴因坠落地面造成左下唇贯通伤和左桡骨下段骺离骨折构成轻伤,并构成10级伤残。其先后到湘西州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住院检查治疗,用去治疗费8880.1元,加上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985.3元。因对此次事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受害人秦娴诉至人民法院。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龙倩洁将秦娴推下坎致伤,应负主要责任,考虑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减轻责任,其所负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判处其负60%责任。快乐钢琴学习室是学生练琴学习的地方,虽然租用的是二楼,但楼下坪场是学生出入的必经之路,出事地点在水文站院子内,是在学习室管辖范围内,且没有吃完午饭还是属学习室管理时间内,在管理上有失职行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判处由开办钢琴学习室的合伙人彭应辉、刘菊、张慧承担30%责任,并负连带责任。受害人秦娴因在不安全的地方玩耍造成受伤,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遂判处余下10%责任由受害人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解说:
目前,社会上举办的各种美术、音乐、奥赛等兴趣特长培训班比比皆是。培训班的举办者往往忽视安全教育,一旦酿成学生人身伤亡事故,损失惨重,相关负责人就相互推诿责任。就本案来讲,受害人秦娴和直接侵害人龙倩洁均是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在快乐钢琴学习室管理的范围,事发的时间为学习室管理之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清楚的,第一、直接侵害人龙倩洁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其无系无民事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所以龙倩洁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适当减轻,应负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其父承担。第二、快乐钢琴室即举办辅导班的业主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热门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中,学习室的辅导疏于教育管理,致使龙倩洁将秦娴推下几米高的保坎而受伤。因此快乐钢琴学习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本案的次要责任。由于该钢琴学习室是由彭应辉、刘菊、张菊合伙开办的,该三合伙人对其过失行为应负连带责任。第三,受害人秦娴应负适当责任,在本案中也合乎情理。虽然秦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当时已满8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在不安全地方玩耍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伤害事故应自负一定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中,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裁判公正合理。
龚文中
- 学校中午期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界定 0个回答0
- 学生组织包车回家,(有盈利)万一出了事故,责任怎么算? 5个回答10
- 在校学生故意伤害校外人员,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5个回答20
- 学生在校内伤害校外人员,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4个回答0
- 学生实习期间工伤及意外事故责任 3个回答15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