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增人口为由强种“机动地”构成侵权
一九五八年,浚县X镇(原新镇乡)淇门村第八队社员延陵恒山及其家人离家出走,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七年间,延陵恒山等九口人陆续返还原籍,原来的第八队也几经演变,成为十五和十七村X组,因当时土地已分包到户,未能及时分得土地,至一九九一年土地调整时,本村X组分给延陵恒山等九口人十八亩土地。至二00一年,延陵恒山的家庭又陆续增人三口,均落户于村X组。当年淇门西街村委会的六个村X组分别进行土地调整,第一村X组(即原淇门村X村民小组)未能分给该三口人土地。二00三年十月份,淇门西街村委会经研究并报上级部门批准,采用抓阄的方法发包西街村集体所有的老苹果园地。延陵恒山、延陵海川(系延陵恒山之子)以其所在的村X组未分给其三口人责任田为由,强行犁种了6.7亩老苹果园地,淇门西街村委会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延陵恒山、延陵海川二被告停止侵权。
对本案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997年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机动地”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本案中的老苹果园地应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根据以上法律、政策的规定,应承包给新增人口,以解决人地矛盾。而原告淇门西街村委会却未将该机动地承包给被告家庭的新增人口,被告在原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按照本组人均地亩数在该机动地上耕种三人份的土地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本案争议的土地归淇门西街村农民集体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X组织或者村委会发包,该土地依法应由淇门西街村委会发包。原告以抓阄的方法进行发包,二被告并未参与,所以原告并未与二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二被告也就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耕种显然不具有法律依据,故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本案是因新增人口产生人地矛盾,最终形成诉讼的。对于人地矛盾问题的处理,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解决的途径:一是在集体经济组织留有“机动地”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二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未留“机动地”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本案中争议的土地系淇门西街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依法应当承包给新增人口,而原告却未承包给新增的人口,在此情况下,二被告可请求公力救济,以其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受到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原告履行承包给其新增人口责任田的义务,但不允许实施私力救济行为,否则构成侵权。因为我国法律允许民事主体实施的私力救济行为仅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该两种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救济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绝对权的私力救济方式,显然二被告不能为实现其承包权而实施私力救济行为。而本案的二被告却强行耕种了淇门西街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故二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侵权。
刘国禹李恕超
- 新闻作品中使用“化名”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1个回答20
- 农村新增人口如何申请承包村小组的预留公田 1个回答10
- 与家人犯罪事实为名撰写小说在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权 6个回答0
- 农村新增人口的土地调整问题 0个回答5
- 毕业创作临摹了他人的画,会构成侵权吗? 8个回答10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