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国家赔偿案例 >> 查看资料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简介]

曹林和崔敏3年前离婚,他们有一个8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崔敏抚养。今年5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邻居家索赔2000元,崔敏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胃部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曹林支付赔偿费。曹林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本案,首先应由崔敏负责赔偿,但崔敏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所以可以要求与曹林共同承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施琦律师
云南昆明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