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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依法享有医疗费用知情权长兴一医院侵权被判败诉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电家住浙江省长兴县X镇X村的李子棠和李美南夫妇,为获得女儿李福娣在医院抢救治疗直至死亡期间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一纸诉状将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长兴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子棠夫妇提供李福娣1999年11月5日至6日在该院抢救治疗所花医药费用的详细项目清单一份。

1999年11月5日下午,李福娣突然昏倒在地,李子棠见状急打“120”,急救车将李福娣送到县人民医院急救室进行抢救,次日晚9时,女儿不治身亡。11月8日,医院开具住院收费收据一份,所列9项收费项目合计金额1730.23元,但院方始终未向病人家属提供收费用药清单、病历等资料。2001年5月,李子棠夫妇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市、县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李福娣死亡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今年1月,二人又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患者家属有权查阅、复印上述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出具收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法院经审理认为,2原告作为患者李福娣的父母,对李福娣在被告单位接受抢救治疗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明细项目享有知情权,故判决长兴县人民医院应当向原告李子棠夫妇提供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作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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