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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 原告墨水涂伤口索赔医药费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110网律师
10月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卢某章对擅自不当用“药”处理伤口所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008年5月13日,原告卢某章被被告卢某章家饲养的狗咬伤右脚,当时经派出所调解,由于双方对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产生分歧未果。后原告竟擅自用墨水对伤口进行处理,且继续下农田干活,导致伤口感染。第二天,原告才去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预防狂犬病疫苗接种费、医疗费等共计4000元,其中疫苗接种费用才1400元。原告治疗完毕后,再次找村委会对此事进行调处,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致使调解未果。2008年7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被狗咬伤后未及时到医疗机构治疗,擅自不当处理伤口并下农田干活,导致伤口感染,损失扩大。除正常的接种狂犬病疫苗费用由被告承担外,原告应对因伤口感染用去的医疗费等损失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遂依法判决卢某章赔偿原告卢某章被狗咬伤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2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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