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乘车回家摔伤 雇主连带担责九成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110网律师
家住郧西县夹河镇黑虎庙村的兰学成常年在镇内从事黄姜种植与收购生意,2012年9月,兰学成向刘明和赵锋(化名)开出了颇为丰厚的条件,打算雇佣刘明和赵锋为自己挖黄姜,二人见报酬丰厚,当月便开始为兰学成从事挖黄姜劳务。
2012年12月1日中午刘明和赵锋挖完黄姜准备回家,兰学成便请无机动车辆驾驶证的赵锋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送刘明返回,当时车厢内装有黄姜,赵锋驾驶三轮车行至镇中学门前拐弯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车辆突然发生侧翻,刘明从车厢上摔下并受伤。此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赵锋因无证驾驶和人货混载而负事故全部责任。
刘明受伤后,当天兰学成便请人将刘明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2013年2月,经司法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的刘明多次找到兰学成要求其承担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但均被兰学成拒绝,万般无奈下,2013年3月刘明一纸诉状将兰学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明与兰学成双方构成了雇佣劳动关系,并且已形成了中午在劳动结束后乘坐兰学成的三轮车回家的惯例,为此该行为视为与雇佣活动有内在联系的活动,兰学成作为雇主有责任保护雇员刘明的人身安全。而且兰学成疏于审查赵锋的驾驶资质,将三轮车交其驾驶有一定过错,因此给雇员造成的损失兰学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锋无证驾驶三轮车造成交通事故,其有重大过失,为此对于刘明因伤造成的损失兰学成与赵锋二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人货不得混载而乘坐,其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兰学成与赵锋的赔偿责任。最终,经法院判决兰学成与赵锋连带赔偿刘明90%损失18000元,其余部分损失由刘明自行负担。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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