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回娘家一去不归 丈夫起诉离婚获准
发布日期:2013-07-24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妻子周某某在与丈夫程某某为琐事争吵后,回到远在云南的娘家,并一去不归,丈夫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001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到云南与被告相识,同年10月,被告即随原告一起来到原告住所地,2010年10月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有结婚证。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02年12月,婚生一女,现随原告及其母亲生活。后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差异等,夫妻关系逐渐淡漠。2009年2月,被告与原告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即独自回到娘家,原告电话联系要求被告回家,被告执意不回,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具状,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并要抚养小孩,被告给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与被告联系,对原告提出离婚亦表示同意。另查,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以被告名义在安徽舒城农合行庐镇支行存款10000元,无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短期内即登记结婚,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性格等差异,相互缺乏交流,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09年2月被告与原告争执后独自回娘家,原告多方联系,被告执意不归,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显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现被告对原告提出离婚表示同意。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婚生一女,现随原告及其母亲生活已经习惯,应有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用被告应依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遂判决: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5000元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即以被告名义在安徽舒城农合行庐镇支行存款10000元,原、被告各分得5000元,被告分得财产款5000元,抵作应付的小孩抚养费用。
相关法律问题
- 丈夫对生病妻子不管不问并起诉离婚 3个回答20
- 请问军婚,丈夫不管不顾流产的妻子,妻子起诉离婚是否可以得到相应赔 8个回答10
- 妻子乙肝大三阳,孩子健康,丈夫起诉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8个回答5
- 妻子起诉离婚败诉,一直躲避丈夫,有没有触犯法律条款? 4个回答0
- 丈夫赌博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遭起诉离婚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