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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强奸案随笔(一)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110网律师
最近,在一直关注网上的关于李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嫌疑人的辩护人、李家的新闻发言人的种种言论,以及网上网友的评论,深感舆论的力量,同时也感到悲哀。悲哀之处在于本案之所以会引起关注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嫌疑人的身份。 李某某案之所以引起媒体的关注是李某某所谓“星二代”身份。媒体炒作的原因也在于此,目的在于引起社会关注,挑逗公众的神经。我个人认为公众关注的实质原因在于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信任,认为有钱、有权的人必然不会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这是中国司法的悲哀,也是外源性法律体系带来的必然结果。
结合已披露的内容,从律师角度来分析一下个人对该案的看法,浅陋之处还请谅解。从凤凰网披露的细节来看(725,凤凰娱乐几经努力,联系到了“李某轮奸案”同案犯代理律师李在珂,他通过凤凰娱乐首次对外公布了此案件两个重要细节:1、有视频证据显示:受害人在醉酒情况下,被酒吧经理搀扶进李某等涉案人员车辆,对此事实酒吧经理与五名犯罪嫌疑人无异议。而在此前,李某等五人已与酒吧经理商量好“小姐出台价格”。 2、在“轮流发生性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殴打被害者杨女士的行为。但据李某等供述,他们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为了性侵害,而是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的某些行为惹怒了李某等人,脾气暴躁的李某秉性难改,动手打人。)(注引自凤凰网)
我个人认为,关于被害人是不是所谓的“陪酒女”与是否构成强奸的定罪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我国关于强奸罪的定义是“违背妇女的意愿,通过暴力、胁迫或其它方式强行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
可以看出被害人醉酒,李某等五人已与酒吧经理商量好“小姐出台价格”之类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当时是否愿意与李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即使被害人是所谓的陪酒女也和李某等五人谈好了所谓的价格,在案发当时,如果被害人拒绝与李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那么也是违背妇女的意愿。结合殴打被害者杨女士的行为和发生性行为的结果来看,李某某等人想洗脱罪名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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