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另结新欢 冲动男打人反受伤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110网律师
被害人余某因被告人张文与其前女友在一起而心生怨恨。2009年6月12日晚8时许,被害人余某在金家弄路口遇到被告人张文与前女友二人时,与被告人张文发生争执。尔后,三人到河口镇沿河路边谈话时,被害人余某与被告人张文再次发生冲突,余某在冲向张文身边时,被张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左腹部。经鉴定,被害人余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乙级、伤残等级为九级。
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当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的行为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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