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将路边醉汉财物盗走获刑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110网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曾XX在贵港市中医医院门口附近乘被害人秦XX醉酒睡在路边之机,盗走秦XX身上的三星牌GT-I9308型手机一台和现金人民币9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XX所盗手机收缴并退还被害人秦XX,被告人曾XX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900元。
庭审中,被告人曾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XX属临时起意犯罪,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曾XX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曾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经退还失主,被告人曾XX退出所得赃款,未造成失主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曾XX可宣告缓刑。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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