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诉伏XX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8-1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原告:王XX,女,汉族,1965年X月X日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XXXXX.
被告:伏XX,男,汉族,1964年X月X日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房屋两处,一处为咸阳市新兴北路新北小区A,一处为咸阳市新兴北路新苑小区B;
三、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元给原告;
四、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元给原告;
五、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伏XXX。由于原告大龄未婚家庭压力较大,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全面,经父亲好友介绍,轻信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的恶习,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原告实施打骂行为,但原告因婚后已怀有身孕,为了孩子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一直采取包容忍让的态度。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生子,儿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及儿子态度冷淡,完全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家庭暴力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原告忍无可忍,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并于XXXX年XX月XX日写下保证书一份,承认结婚多年以来对原告经常性的打骂行为,并承诺改正自己的家暴行为习惯,当时原告原谅了被告,再未提离婚。但至今十几年间被告又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孩子能够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无奈均予以忍受,多年来为了家庭和孩子,辛勤操劳,在被告的要求下甚至放弃自己的工作停薪待岗做一个全职主妇,相比原告,被告对孩子的成长教育问题漠不关心,甚至母子生活费用都要催要才会支付。完全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一个父亲应当尽到的责任,在儿子高考复习这个人生重要的阶段甚至还将原告殴打至心脏病发,住院手术,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
经过十几年,原被告之子伏XX已高考完毕考上大学,原告为了彻底摆脱被告的家庭暴力侵害,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双方财产。因二人之子伏XXX提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加之多年来原告为家庭付出了诸多心血,原告申请将房产咸阳市新兴北路新北小区A处房屋所有权判决归其所有,对其他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由于婚后原告在被告要求下向单位提出停薪待岗,丧失了经济来源,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元。多年来被告一直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是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的直接过错方,遂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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