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某盗窃数额巨大轻判缓刑(案列)
发布日期:2013-08-18 作者:沈英华律师
刑事判决书
(2006)珠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C某,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2006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检起诉字(2006)y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C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M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C某及其辩护人沈英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C某受江1、江2(已判刑)等人邀集,于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分别在本市凉山树、罗家坞、向阳岭、新村北路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作案8起,共盗得金项链、金戒指、现金、手机等物品,赃款赃物计人民币174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C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义,且有失主的报案及陈述、同案人的供述、现场核实笔录、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C某在他人纠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C某是受他人邀集,在共同犯罪中起着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C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调查相符的部分,可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52条、第53条、第25条、第27条、第7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C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曹×
人民陪审员:程×
人民陪审员:付×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
相关法律问题
- 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公司原油数额巨大,可不可以判缓刑 4个回答0
- 盗窃数额较大不到巨大的。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应判几年 2个回答0
- 盗窃数额较大不到巨大的应判几年 2个回答0
- 一般诈骗罪,数额巨大,如全部或部分退赔有可能获得缓刑吗? 4个回答0
- 同伙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逃亡未遂的怎么判?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寒亭区法院开设赌场罪辩护案例
- 潍坊市高新区法院敲诈勒索罪辩护成功不起诉案例
- 潍坊市中院成功辩护之贩毒罪
- 以“返利”为名冒充记者行骗 被告人获刑五年有余并处罚金
- 潍坊市奎文区法院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
- 高密市法院办理的盗窃石油案件
- 潍坊寿光关于“救助义务”纠纷的刑事辩护案例
- 湖北老河口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 私自侵吞账外资金400万元 一公司财务人员获刑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