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为男友携带毒品入境 将面临重刑惩罚
发布日期:2013-08-21 作者:110网律师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XX乘坐AK1034次航班从马来西亚吉隆坡飞抵桂林,在桂林市两江国际机场被桂林边防检查站民警检查时,从其托运的双肩背包的夹层中查获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块,当面称量净重为1496.18克。经鉴定,其含量为47%的海洛因。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XX对携带毒品入境的事实供认,但辩解为不知包里有毒品。公诉人当庭举证指出,公安机关对其在看守所做的有罪供述讯问笔录,并有同步录音资料佐证,没有发现刑讯逼供行为,被告人当庭翻供不能成立。被告人是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明知包里是违禁品,还携带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XX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该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对公诉机关依法指控李XX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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