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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8个月与六旬男友行房后猝死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刘德斌律师
贵州六旬男子罗某与怀孕8个月的年轻女友阿娇(化名)到广西河池市区。两人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后的第三天早上,阿娇在宾馆内猝死。死者家属将罗某、宾馆老板告上法院索赔。近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罗某承担37%的赔偿责任。
  与男友开房孕妇突身亡
  今年62岁的罗某与今年29岁的阿娇于2003年认识。阿娇在河
  池农村老家与一男子未婚同居,生育有两个孩子。多年来,罗某与阿娇的“忘年恋”秘密地进行着。
  2012年5月8日,与阿娇约好后,罗某从贵州省荔波县来到河池市区。当晚,两人入住一旅馆,情难自禁之下发生了关系。而这时,阿娇已有8个月身孕。
  次日,两人“搬”到“金城江区某宾馆”,以罗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当月10日早上,阿娇在客房内突然晕过去,罗某慌忙拨打了120和110报警。医务人员到现场后,发现阿娇已身亡。当月23
  日,河池市警方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称阿娇的死亡不能排除妊娠高压症导致猝死。
  男方担责37%宾馆担责3%
  阿娇死亡后,其家属因与罗某等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罗某及“金城江区某宾馆”的经营者赵某告上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阿娇与罗某均系完全行为能力人,
  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阿娇明知自己已怀孕8个月,仍与男友发生关系,最后猝死在宾馆房内,其本身就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明知女友怀孕,仍与之发生关系,应负次要责任。
  对于阿娇的死亡,虽然无证据证实与经营旅馆的赵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作为宾馆的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加强旅客住宿登记管理。罗某只以自己的身份证登记住宿,宾馆却允许他带阿娇同宿,造成未进行住宿登记的阿娇死亡。故
  赵某对阿娇死亡赔偿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计算,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的共13万余元。金城江区法院判决,由罗某承担37%的赔偿责任,赵某承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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