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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雇、覃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8-24    作者:110网律师
违法解雇、覃某某宝安区沙井华某印刷厂、华某国际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覃某某,男,壮族,19791014日生,住广西大新县**镇**村**屯**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华某印刷厂
址:深圳市宝安区**镇**村**塘
负责人:曾某
被申请人:华某国际有限公司
址:中国香港
基本案情
申请人2006621日入职,担任裱纸组长一职,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121日至2013121。申请人在职期间,申请人每月工作26天,每天平时上班10小时,双休上班8小时,但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有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12227日,被申请人禁止申请人打卡,并要求申请人离厂,解雇了申请人,后申请人到劳动部门申诉,被申请人承认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拒绝补偿。于是申请人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如下: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176元(6个月×3098/月×2倍);
2、支付201021日至2012131日平时加班费人民币11515元(1320÷21.75÷8×1.5×44小时/月×23个月);
3、支付201021日至2012131日双休日加班费人民币11166元(1320÷21.75÷8×2×32小时/月×23个月);
4、支付201011日至2012227日的年休假工资人民币4273元(3098/÷21.75×10天×3);
5、支付2012218日至227日的工资1424元。以上总计人民币65554
案情分析:
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2012227日,被申请人禁止申请人打卡,并要求申请人离厂,解雇了申请人,后申请人到劳动部门申诉,被申请人承认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拒绝补偿。因此,本案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关于少支付加班费问题: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在职期间,申请人每月工作26天,每天平时上班10小时,双休上班8小时,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3、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申请人反映,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从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承办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结果
2012530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深宝劳人仲沙井(沙井)案[2012]270号:
一、两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176元,201011日至20122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112.65,2012218日至227日工资1424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大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裁决结果,无须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件劳动者主要需要保护的是违法解雇应当得到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因为需要改制,从三来一补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希望通过禁止员工入厂的非法手段客观上造成员工旷工的既成事实,以达到解雇员工的目的。好在于劳动者及时到劳动站投诉获得证据,再加上其他收集的有力证据,推翻了用人单位员工旷工的主张,并最终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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