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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到假货“古钱币”索赔无据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110网律师
 江西一古钱币收藏爱好者因在网上购买古钱币买到假货,要求对方退款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遂起诉到法院。2013年6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郭某与被告段某都是古钱币收藏爱好者,又同是某网站的会员,2011年8月25日,双方在网上确认买卖订单,原告向被告汇款70000元,购买被告的古钱币用来收藏,被告承诺“包真包老,随时可退”。原告订购古钱币后,发现所购钱币为假冒产品,于是多次要求被告处理,但都没有得到解决。
  原告认为,被告卖给自己的钱币是假的,故被告应该退回货款70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被告认为,古钱币是从第三人王某处购得,而王某又是从上海拍卖会上购得,被告于2011年8月将钱币寄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才起诉,起诉时古钱币价值已大跌,且古钱币已取出,是否是被告卖给原告的那块都无法确认,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与被告确认购买古钱币订单,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当月27日原告收到货后于次日将货款付给被告,双方买卖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2012年1月,原告认为该古钱币系假币,原告向被告购买的钱币系连包装盒一起交易,包装盒上标明了古钱币的鉴定机构及鉴定等级等信息,并予以密封。但原告诉至法院时古钱币包装盒已打开,古钱币可以取出,诉争古钱币是否系被告出售给原告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又不予认可。古钱币的真伪也无法辨别。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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