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到假货“古钱币”索赔无据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段某都是古钱币收藏爱好者,又同是某网站的会员,2011年8月25日,双方在网上确认买卖订单,原告向被告汇款70000元,购买被告的古钱币用来收藏,被告承诺“包真包老,随时可退”。原告订购古钱币后,发现所购钱币为假冒产品,于是多次要求被告处理,但都没有得到解决。
原告认为,被告卖给自己的钱币是假的,故被告应该退回货款70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被告认为,古钱币是从第三人王某处购得,而王某又是从上海拍卖会上购得,被告于2011年8月将钱币寄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才起诉,起诉时古钱币价值已大跌,且古钱币已取出,是否是被告卖给原告的那块都无法确认,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与被告确认购买古钱币订单,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当月27日原告收到货后于次日将货款付给被告,双方买卖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2012年1月,原告认为该古钱币系假币,原告向被告购买的钱币系连包装盒一起交易,包装盒上标明了古钱币的鉴定机构及鉴定等级等信息,并予以密封。但原告诉至法院时古钱币包装盒已打开,古钱币可以取出,诉争古钱币是否系被告出售给原告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又不予认可。古钱币的真伪也无法辨别。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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