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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也物业服务不到位,未及时修复房屋漏水抗辩不缴纳物业费--欠缴的违约金可以不用交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介绍: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被告施XX是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1.62平方米,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人民币1元。原告从2004年起至20101231日止是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自20091月起未付物业管理费,截至20101231日,被告欠原告物业管理费2,438.40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被告还应支付违约金,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0091月起至20101231日的物业管理费2,438.40元及违约金889.41元。
被告抗辩:
  被告施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不是不履行缴费义务,是因为原告没有尽到物业公司的服务义务。被告买房之后,一直都按时缴纳物业费,一直缴纳到2008年年底。在200878月时,被告房屋前后阳台漏水严重,被告向原告报修,原告一直未派人上门维修,被告打电话告知原告称如果再不派人维修,就不缴纳物业费,想通过此方式要求原告上门维修,但原告至今未提供任何的维修服务,故被告不是存心拖欠物业费,而是因为原告未尽到其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施XX是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1.62平方米,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1元。原告从2004年起至20101231日止是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自20091月起未付物业管理费,截至20101231日,被告欠原告物业管理费2,438.40元。现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审理中,被告提供照片,证明前阳台、后阳台天花板有霉变,认为是外墙漏水造成,向原告报修,原告未维修,原告否认被告曾报修,被告未提供报修证据。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证明,原告每年催缴物业管理费4次。
法院判决:
 一、被告施XX给付原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自20091月至20101231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438.4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律师认为,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现被告未履行交费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纳,法院会依法支持。被告家确有渗水情况,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考虑到原告的物业服务对于被告家而言,缺乏主动性,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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