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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及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9-01    作者:王成律师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要界限是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立案标准,若达到规定的标准,无论行为人是否出于何种目的、利用何种手段而实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也无论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已经实现、是否产生危害后果,均应定罪处罚,若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据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行为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行为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第一条规定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该条共分五款。
第一款规定了“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方式。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方式通常包括:一是复制他人信用卡,即将他人信用卡中的信息资料复制到伪造的信用卡中,制作所谓的“克隆卡”;二是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即将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三是其他伪造方法,如对非法获取的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制成信用卡等。  因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于伪造信用卡行为规定的是行为犯,没有数量限制,考虑到伪造信用卡可以通过反复的写卡操作而形成不同信用卡,伪造1张信用卡即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款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了“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定性处理。刑法将“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未对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了严密法网,避免认识分歧,有必要将伪造空白信用卡明确列为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方式之一。同时,考虑到伪造空白信用卡的社会危害性要略小于伪造信用卡,因此规定了10张的定罪数量标准。
第三款规定了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主要从伪造信用卡数量和伪造的信用卡内金额进行认定,以伪造信用卡5张、空白信用卡50张或者卡内金额20万元作为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的标准,同时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其中,伪造信用卡、空白信用卡的数量标准以起刑点的5倍作为标准。伪造的信用卡内金额标准考虑到信用卡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规定了“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标准。 
第四款规定了伪造信用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标准。这里以“情节严重”的5倍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第五款规定了“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的认定方法。信用卡根据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借记卡里记载有存款余额,贷记卡里记载有透支额度,伪造的信用卡内的存款余额、透支额度越高,则其对发卡行和持卡人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越大,社会危害性也越大。同时,由于被伪造信用卡的持卡人或持伪卡的人可能取现或者消费,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处于变动之中,因此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这样规定,有利于从严惩处此类犯罪。
3、定罪处罚
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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