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某合伙纠纷案(原创)
发布日期:2013-09-08 作者:沈英华律师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07年1月8日,J某、L某、S某、Z某、Y某五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合伙开办××厂,办理了个体户营业执照,字号为“××厂”。协议约定:J某出资10万元,占有该厂40%股份,Z某、S某、L某、Y某共出资4万元,各占15%股份。在注册过程中,因为J某提出办理个体营业执照要本地居民身份,大家遂依照J某建议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用了其女友C女士的名字,但C女士既非签约合伙人,亦未出资,属于名义经营者。合伙伊始,因为创业艰难,效益不是很好,J某和C女士至今从未参加过任何经营管理工作,是实际经营者亦即S某、Z某、Y某及中途退出的L某经过几年的打拼,合伙体才初具规模,应该说实际经营人S某、Z某、Y某对合伙事业作出了较大贡献。近期,名义经营者C女士以J某已将40%股份转让给她为由,要求分成,但J某从未告知已转让,更未征得合伙人同意,S某、Z某、Y某遂要求J某一起参加协商,确认其40%股份的归属,却因J某和C女士一见面就吵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S某、Z某、Y某又要求C女士通过人民法院司法解决,但是C女士却多次扬言要通过黑道方式解决。
果然,C女士不顾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需要社会高度稳定的政治形势,于2012年11月7日上午9时许纠集50余人气势汹汹地闯入厂里,使用暴力恐吓等恶劣手段,强行将100多工人驱赶出厂,暴力围殴实际经营者,强行关闭厂区,不准工人生产,导致工厂停产,工人流离失所,几百个家庭被断绝了生活来源,导致工人意图堵塞206国道,势必造成恶劣影响。 后S某、Z某、Y某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顾全大局,努力劝说工人复工,尽力维护社会稳定,但S某、Z某、Y某及J某、L某、C女士之间一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工厂无法正常生产。
万般无奈之下,原告S某、Z某、Y某为了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英华为诉讼代理人,以J某、L某为被告、以C女士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终止合伙协议,分割合伙财产约150万元(含债权债务,最终以清算结果为准)。
原告起诉后,三方均能面对现实,在三方的朋友和代理律师斡旋下,于2013年2月1日达成和解:J某、L某退伙、C女士注销“××厂”个体户营业执照,由原告补偿J某、C女士壹佰万元、补偿L某贰拾陆万元,“××厂”的全部合伙财产、债权、经营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则依约向人民法院撤销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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