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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故意伤害案(成功缓刑)

发布日期:2013-09-17    作者:任达律师
     委托人罗某为1984年出生的湖南省涟源市人。2013年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商贸城从事卖臭豆腐的工作。2013年4月17日1时许,罗某在卖臭豆腐时与同行业人员石某因生意竞争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被群众拉开。后罗某不服气被害人石某砸其摊又打了他,于是端起炸臭豆腐的油泼到被害人石某及其妻子李某的身上,致使二人全身皮肤大面积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李某的损害程度均为轻伤。2013年4月27日,罗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 2013年5月25日,罗某的父亲委托任律师作为罗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任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罗某。为帮助罗某争取缓刑,任律师多次找受害人协商损害赔偿一事,在任律师的努力之下,被害人石某、李某于2013年6月24日与罗某达成赔偿协议,由罗某赔偿两人86000元,被害人石某、李某见罗某悔改态度较好,也向公安局出具了谅解书,对罗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罗某不予处罚。
2013年8月15日,此案由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征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残忍为由,向法院建议量刑6个月到1年的实刑。获知检察院建议实刑这一消息后,任律师又及时与公诉人及主审法官沟通,从事实及法律层面阐述了罗某依法应当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法院采纳了任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13年8月2日,向涟源市司法局发出了“庭前社会调查函”。2013年8月9日,涟源市司法局回函,表示建议对罗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3年8月15日,此案在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控方仍以罗某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为由要求对罗某适用实刑。任律师当庭为罗某做了罪轻辩护,详细的阐明了罗某在本案中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并且着重强调罗某的情节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建议法院对罗某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任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判,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当天晚上,湖南政法频道对此案也进行了专题报道。
2013年8月16日,罗某被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释放,重获了宝贵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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