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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

发布日期:2013-09-19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上述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朱某曾系某计算机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开除朱某的决定。2010年8月5日,朱某以某计算机公司员工开除决定错误,要求某计算机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事由申请仲裁。后计算机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某计算机公司支付26000元经济补偿金。
  后朱某以某计算机公司未向朱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未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导致其失业至今,社会保险无法缴纳,经济受损为由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计算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朱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影响朱某再就业,判决某计算机公司赔偿朱某相应的工资损失。
  【法官寄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然对对方负有法定的附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这些法定附随义务的履行,既是为了不影响劳动者再就业,也是为了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双方均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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